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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沧运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200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032000********,汉族,初中,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号,住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沧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经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由沧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沧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8日16时许,被告人孙某某进入**商贸城早市*楼***店铺,盗窃被害人周某某收银台内的现金人民币2400 元;2019年7月28日17时许,被告人孙某某进入**商贸城早市**楼**店铺,盗窃被害人黄某某收银台内的现金人民币2500元;2019年10月1日16时许,被告人孙某某进入**商贸城早市**楼**店铺,盗窃被害人孙某甲收银台内的现金人民币3100元;2019年12月4日16时许被告人孙某某进入**商贸城早市**楼**店铺,盗窃被害人赵某某收银台内的现金人民币500元。上述盗窃金额合计人民币8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监控视频;2.证人庞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黄某某、周某某、孙某甲、赵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6.现场勘验笔录;7.其他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85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郝坤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在押于沧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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