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沧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8日16时许,被告人孙某某进入**商贸城早市*楼***店铺,盗窃被害人周某某收银台内的现金人民币2400 元;2019年7月28日17时许,被告人孙某某进入**商贸城早市**楼**店铺,盗窃被害人黄某某收银台内的现金人民币2500元;2019年10月1日16时许,被告人孙某某进入**商贸城早市**楼**店铺,盗窃被害人孙某甲收银台内的现金人民币3100元;2019年12月4日16时许被告人孙某某进入**商贸城早市**楼**店铺,盗窃被害人赵某某收银台内的现金人民币500元。上述盗窃金额合计人民币8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监控视频;2.证人庞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黄某某、周某某、孙某甲、赵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6.现场勘验笔录;7.其他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85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郝坤
附:
1.被告人现在押于沧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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