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高检公刑诉〔2020〕140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31987********,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乡**村**路**号,现住河北省石家庄高新区**小区2-2-602,因涉嫌盗窃罪,经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8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29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7日10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和其本单位职员(不起诉)将栽种在石家庄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珠江道与兴安大街交口北侧绿化带的16颗月季苗偷盗,而后将月季数栽种于其所在单位方亿科技园区A区3号楼前绿化带。经石家庄市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心鉴定,被盗16颗月季树价值人民币4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照片;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抓获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孙某某指认现场照片及作案工具照片;谅解书;接受证据清单: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件;营业执照;发票3.证人证言:证人高某某的证言;证人李某甲的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人尹某甲的证言;证人尹某乙的证言;证人李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石价刑认【2020】254号价格认定结论书:月季树(树状月季),地径5CM,16颗,2020年4月17日认定市场价格为人民币4800元;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现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指控没有异议,自愿接受刑事处罚,对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晓莉
2020年7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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