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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盗窃案)_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卢检一部刑诉〔2020〕194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2241976********,回族,小学肄业,市民,户籍地:卢氏县,现住卢氏县城关镇靖华路810号附1号一单元201室 。2007年11月18日,因盗窃行为被卢氏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盗窃犯罪,2019年9月4日被卢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1日被卢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卢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2020年9月16日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9日9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在卢氏县**门口,尾随卢氏县**乡居民韩某某,窃取韩某某上衣左侧口袋内VIVO手机一部。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8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等书证;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被害人韩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公私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和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拘役三个月至六个月,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卢氏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任为国

检察官助理:李则领

2020年9月21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卢氏县。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3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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