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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检一部刑诉〔2021〕18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251970********,汉族,文盲,打工,家住安徽省泗县********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玉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转取保候审,同年12月3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月上旬的一天中午,被告人孙某某窜至本市龙溪镇**村**有限公司附近,窃得被害人放置在公司光伏区路边的太阳能光伏电子组件板4张(无法估价)。

2.2020年1月12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孙某某驾车窜至上述某某有限公司附近,窃得被害人放置在公司光伏区路边的太阳能光伏电子组件板31张(价值人民币14313元)。次日,被告人孙某某将上述窃得的29张太阳能光伏电子组件板销赃至台州市**区**城,得款人民币8120元。

2020年1月13日20许,被告人孙某某在玉环市公安局楚门派出所值班室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案发后,被窃的35张太阳能电子组件板均已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六查一联系情况、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照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采购合同、领料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价格认定结论书;

2.证人田某某、田某某、范某某的证言,公安民警出具抓获归案;

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刑事扣押笔录、搜查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图、照片;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U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玉环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晓璐

检察官助理:林淼

2021年1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在玉环市。

2.电子卷宗2册、取保候审决定书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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