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Z3374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9195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唐河县**镇**村**号。因盗窃嫌疑,于2020年6月2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4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8日,被告人孙某某在宝安区****路*****局工地盗窃一批钢筋,并销赃得728元。后被处以行政拘留十日。
2019年12月2日2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在宝安区**街道**社区**公寓楼下,盗走了被害人周某某的一辆红色电动三轮车。后被处以行政拘留十日。
2020年6月19日12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在宝安区**街道**路****局*号工地上盗窃三根钢筋和一块钢板,后在装回自己三轮车的过程中被工地保管人员文某某现场抓获。
2020年6月19日13时41分许,公安机关在宝安区**街道******局*号工地上抓获被告人孙某某,并缴获涉案钢筋和钢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钢筋和钢板;2.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身份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周某某、文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盗窃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连刚
检察官助理:李梁莹
(院印)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本院提审笔录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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