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二部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孙某某,女,1964年8月1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041964********,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街**号**门**楼**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27日被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本案,于2017年1月2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监视居住,2019年12月4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于同年12月18日批准逮捕,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于次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受新冠肺炎影响,本院于2020年3月31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4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孙某某伙同孙某甲(在逃)于2017年1月1日19时许,在本市武昌区**路**号**内衣店内,趁店员刘某某不备之际,盗走刘某某放置在收银台上的玫瑰金色OPPO牌R9m型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2300元)。被告人孙某某后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涉案手机已追回并发还给刘某某。
另查明,被告人孙某某伙同孙某甲(在逃)于2015年1月30日13时许,在本市硚口区宗**汇**楼**童装店内,趁店员李某甲不备之际,盗走李某甲放置在收银台上的白色苹果5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1300元);
被告人孙某某伙同孙某甲(在逃)于2015年3月9日14时许,在本市硚口区**汇**楼**服装店内,趁店员李某乙不备之机,盗走李某乙放置在收银台上的白色三星牌GALAXY S5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1800元);
被告人孙某某伙同孙某甲(在逃)于2015年5月7日13时许,在本市硚口区**女装店内,趁店员李某丙不备之机,盗走李某丙放置在收银台抽屉内的白色苹果6PLUS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4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出具的破案经过和抓获经过;2.扣押、发还物品清单;3.证人证言;4.被害人的报案材料及陈述;5.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价格认定结论书;7.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伙同他人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超
检察官助理:王胄鑫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被羁押于武汉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证人名单1份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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