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溆检公诉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孙某甲,女,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41975********,汉族,半文盲,务农,湖南省溆浦县人,住溆浦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经溆浦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7日被溆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1日被溆浦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溆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2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6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8日凌晨,被告人孙某甲携带麻袋来到溆浦县双井镇兰花村6组孙某乙家,用石头将铁门上的锁砸开,进入院内,盗走孙某乙家鸡6只,次日销赃得款600元。经溆浦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害人孙某乙家被盗的6只鸡价值人民币7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被害人孙某乙的陈述;3.被告人孙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指认等笔录;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对被告人孙某甲判处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有期徒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舒小凤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孙某甲现羁押于怀化市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3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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