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环检一部刑诉〔2020〕249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性,汉族,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21989********,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环县,住环县**乡**村***队**号,现租住于环县**镇**路,农民,无党派,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日被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9日被取保候审,12月1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9日21时许,被告人孙某某途经环县环城镇***小区附近的“****”装修工地,发现该处放置有瓷砖,遂想到自家装修需要瓷砖,便产生盗窃念头。当日23时许,其驾驶其二轮电动车来到该处,多次往返盗窃该工地瓷砖25件(50块),价值7000元。后雇佣车辆拉运回其车道家中,用于自家装修。
同年11月2日,被告人孙某某投案自首,并且赔偿被害人损失700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销售清单,谅解书,归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2.证人张某某、沈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4.辨认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5.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其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管制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环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正杰
2020年12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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