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一部刑诉〔2020〕791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822196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泌阳县**镇**村委**庄。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16日被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14日6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到晋江市**镇**村**号被害人周某某经营的“立马”电动车店,盗走1部车牌为晋安****的蓝色电动二轮摩托车(无法估价)。
2.2020年6月21日4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到晋江市**镇**期**路**处,盗走被害人黄某某停放在该处1部电动二轮摩托车(无法估价)。
3.2020年6月26日7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到晋江市**镇**路**号**小区**处,盗走被害人舒某某停放在该处的1部红色电动二轮摩托车(无法估价)。
2020年6月28日,被告人孙某某在晋江市**镇被抓获归案。
被告人孙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破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工作说明及被告人身份证明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周某某、舒某某、黄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证人和被告人对案发地点的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的监控及其截图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孙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有盗窃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孙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环晖
检察官助理张贻忠
2020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随案移送光盘四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