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秦检诉刑诉〔2020〕785号
被告人孙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于江苏省镇江市,身份证号码3211211988********,汉族,大专文化,原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高级经理,住南京市建邺区**路**号**城**幢**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镇**路**号)。被告人孙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4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孙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孙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年底,被告人孙某某向唐某某推荐其任职的**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推出的保险产品,后被害人唐某某购买了“**卓越智臻终身年金保险(分红型)及**富贵钻账号2017年金保险(万能型)”并缴纳了第一年的保费。
2019年5月23日14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在本市秦淮区**路**号**广场**座**室内,谎称帮唐某某在手机上操作年审保单,获取了唐某某的手机。被告人孙某某在唐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唐某某的手机利用上述保单贷款人民币6万元并转账至其本人名下的银行卡内,后用于个人消费等。
2020年6月13日,被告人孙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唐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珊珊
检察官助理 杨中华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电话:138517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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