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翁检一部刑诉〔2020〕Z336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性,193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61939********,汉族,文盲,无业,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无前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住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镇**洗浴中心**侧公寓**楼**室,因涉嫌盗窃罪,经翁牛特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0日被翁牛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翁牛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孙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16日4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到翁牛特旗**镇**汽车城院内赵某某汽车配件店西侧外墙跟处盗窃报废汽车零件。经价格鉴定,因涉案的物品已经灭失无法进行价格认定。
2、2019年9月18日4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到翁牛特旗**镇**汽车城院内赵某某汽车配件店西侧外墙跟处盗窃报废汽车零件。经价格鉴定,因涉案的物品已经灭失无法进行价格认定。
3、2019年9月19日4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到翁牛特旗**镇**汽车城院内赵某某汽车配件店西侧外墙跟处盗窃报废汽车零件。经价格鉴定,因涉案的物品已经灭失无法进行价格认定。
4、2019年9月20日4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到翁牛特旗**镇**汽车城院内赵某某汽车配件店西侧外墙跟处盗窃报废汽车零件。经价格鉴定,因涉案的物品已经灭失无法进行价格认定。
5、2019年9月21日3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到翁牛特旗**镇**汽车城院内赵某某汽车配件店西侧外墙跟处盗窃报废汽车零件。经价格鉴定,因涉案的物品已经灭失无法进行价格认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一组;2.证人孙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耿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5.辨认笔录;6.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犯罪时已满七十五周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其行为符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志强
检察官助理:那存白音
2020年11月3日
附件: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翁牛特旗**镇。
2.案卷三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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