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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盗窃案)_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葫龙检公刑诉〔2019〕257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5221983********,满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住龙港区**路**号楼**单元**室。2011年3月28日因犯抢劫罪、抢夺罪、盗窃罪被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2013年12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17日被葫芦岛市公安局龙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1日经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葫芦岛市公安局龙港分局逮捕。

本案由葫芦岛市公安局龙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8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5日23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在葫芦岛市龙港区**号楼西侧,用携带的扳手将李某某停放的辽P****6白色宝马轿车副驾驶车窗砸碎,把车内一块劳力士女式手表、一个手串(均未估价)及一万余元现金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现场照片、指认现场照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周某某证言;被害人李某某陈述;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监控。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私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福飙

2019年12月19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葫芦岛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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