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灞检一部刑诉〔2020〕Z335号
被告人孙某某,绰号帅帅,男性,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5200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礼泉县**镇**村,因涉嫌盗窃罪,经公安浐灞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20日被公安浐灞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14日被浐灞分局逮捕。
本案由浐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2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8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征得被害人孙某甲同意在其家中借宿,当日6时许,孙某某到西安市灞桥区棕榈湾1号楼4单元506孙某甲家中居住时,趁被害人孙某甲、范某某在房间熟睡之际,将孙某甲、范某某各自的红米手机盗走,逃至西安市雁塔区吉祥村心情网吧。破案后手机被追回。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82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范某某、孙某甲陈述。
2、证人孙某乙证词。
3、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赃物提取笔录。
5、价格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指认笔录。
7、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
以上证据采集程序合法,内容真实可靠,被告人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虎
2020年12月20日
附: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蓝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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