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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盗窃案)_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363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28241993********,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河南省西平县**镇**庄**号。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7月11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2020年7月2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西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西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日上午,被告人孙某某帮助冯某某利用其哥牛某某的保险单成功贷款24198元。后被告人孙某某在冯某某、牛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偷偷使用牛某某的手机注册支付宝账号,并将该账号与牛某某获得贷款的中国农业银行卡绑定在一起,又偷偷登陆牛付宝的支付宝账号,将贷款中的14198元钱分两次(第一次转入4198元,第二次转入10000元)转入自己的支付宝上。现该钱已经由被告人孙某某家属退还给被害人冯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到案经过、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手机截图、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牛某甲、张某某、张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冯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星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于2020年10月19日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西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汉鑫

检察官助理:范巍巍

2020年10月22日

                                      (院印)

附:1.被告人孙某某现押西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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