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许建检涉企检刑诉〔2020〕7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021979********,汉族,初中文化,许昌市开发区**有限公司保安员,户籍所在地地:河南省许昌市开发区**庄**号,现住同户籍。该曾因犯交通肇事罪,2016年7月14日被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缓刑二年,2018年7月25日依法解除社区矫正。因涉嫌盗窃,2019年3月28日被许昌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4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许昌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3月24日20时许,被告人孙某某窜至位于许昌市开发区的许昌**科技有限公司院内,在该公司一楼仓库内盗窃28根扭簧,随后销赃。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1764元。案发后被盗物品已追回发还受害人。
2、2019年2、3月份,被告人孙某某窜至位于许昌市开发区的许昌**科技有限公司内,在该公司二楼仓库内盗窃15台车库门电机、4块主控板、1个变压器,随后销赃。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1256元。案发后被盗物品已追回并发还受害人。
3、2019年2、3月份,被告人孙某某窜至位于许昌市开发区的许昌**科技有限公司内,在该公司二楼仓库内盗窃漆包线两包,随后销赃。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2392元。案发后被告人孙某某家属赔偿受害人2000元钱。
综上,被告人孙某某多次盗窃财物,共计价值5412元。案发后,被盗物品已退赔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陈述;3、相关证人证言;4、书证;5、辨认、搜查笔录;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翻墙入室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且涉案物品已退赔、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保红
2020年5月22日
附:1.被告人孙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居所;
2.卷宗和证据材料共2册、光盘1张;
3.起诉书8份;
4.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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