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许魏检一部刑诉〔2020〕249号
被告人孙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4110021985********,汉族,研究生毕业,无业,住许昌市魏都区魏文路**花园小区**幢东*单元*至*层*户。因犯盗窃罪2018年12月27日被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盗窃犯罪2019年12月28日被许昌市公安局东城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6月23日被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许昌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6月12日14时许,被告人孙某某窜至许昌市东城区智慧大道360亨源通商场南门一楼电梯旁泊伊美汇柜台,趁被害人张某不备将该柜台上第三个货架上的SKII淡斑精华化妆品(经鉴定价值1480元)盗走自肥。破案后已追回现金1480元退还被害人。
2、2018年6月23日18时许,被告人孙某某窜至许昌市魏都区胖东来时代广场超市一楼超市进口厅内,趁人不备将该超市内Swisse蔓越莓饮料(300毫升,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68元)、Swisse孕产妇DHA鱼油胶囊(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98元)和一瓶护理道露色臻纯凝路(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50元)盗走自肥。破案后已追回现金916元退还被害人。
3、2019年10月20日16时许,被告人孙某某窜至许昌市东城区魏文路万达广场1楼鄂尔多斯专柜,趁人不备将该店内一件鄂尔多斯牌樽领女套衫(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490元)、一件精纺半高领女套衫(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190元)盗走自肥。破案后已追回现金2680元退还被害人。
4、2019年11月30日,被告人孙某某窜至许昌市东城区智慧大道360广场2楼艾米女装店,趁被害人王某某不备将该店一件AMYDEAMY牌毛呢大衣(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369元)盗走自肥。破案后已追回现金4369元退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5、辨认笔录;6、鉴定结论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某某
2020年7月10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监视居住(住址:许昌市魏都区魏文路**花园小区*幢东*单元*至*层*户,联系电话18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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