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辽源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孙某某于2019年7月9日晚上,窜至辽源市龙山区金都花园小区,趁被害人张某某不在,将张某某停放的吉D*****号牌摩托车盗走。经认定,该摩托车价值为2200元。
2.被告人孙某某于2019年10月5日晚上,窜至辽源市龙山区金都花园小区,趁被害人冷某某不在,将冷某某停放的吉D*****号牌摩托车盗走。经认定,该摩托车价值为268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莹
附:1.被告人孙某某现被羁押于辽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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