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白检公诉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811969********,汉族,灯塔市人,文盲,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辽阳市灯塔市西大窑镇官屯村91号1-1-1.2008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2016年因犯盗窃罪被白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因涉嫌盗窃罪, 2019年7月18日被白塔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 2019年8月23日经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白塔区公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白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2020年1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7年11月15日晚上16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在辽阳市白塔区民主路三里庄回迁楼11号楼地下室盗窃三瓶郎酒,四盒大白茶等物品。
2.2018年9月9日9时,被告人孙某某在辽阳市白塔区西文化路12-4号楼2单元地下一仓房盗取一个布面的双肩背包、洋酒等物品。
3.2019年6月1日11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在辽阳市白塔区西文化路12-4号楼2单元一地下仓房盗取十来斤旧铜线,两捆电线,一个老式铜火锅等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等书证;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薛某某等人的陈述;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鉴定意见;
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多次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在刑罚执行完毕的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黄某某
詹某某
2020年2月9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辽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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