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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盗窃案)_靖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刑诉〔2020〕465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6821989********,初中文化,靖江市**有限公司职工,住如皋市**镇**居**组**号。被告人孙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9日由靖江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孙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邵某某等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孙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孙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11月间,被告人孙某某在本市农商行西来支行门前等地,先后盗窃作案3起,乘隙窃得邵某某等人的电动车、空调机等物,价值计人民币2406.2元。分述如下:

1.2020年10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孙某某在如皋市**镇**村**组**号李某某的新凤渔具店门前,乘隙窃得李某某种植的芙蓉2盆、仙人树2盆、多肉植物1盆及长寿花1盆,价值计人民币215元;

2.2020年11月12日凌晨,被告人孙某某在本市农商行西来支行门前,乘隙窃得邵某某停放的价值人民币1291.2元的国威牌电动车1辆;

3.2020年11月14日凌晨,被告人孙某某在如皋市**镇**市对面张某某经营的汽车客运站家电门前,乘隙窃得张某某摆放的格兰仕牌挂壁式空调1台,价值人民币900元。

被告人孙某某因形迹可疑被抓获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上述被窃物品,并分别发还各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靖江市公安局依法调取的电动车等物证照片;

2.靖江市公安局依法调取的发票、收费凭据等书证;

3.证人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邵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靖江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7.靖江市公安局依法制作的辨认笔录;

8.靖江市公安局依法调取的视频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志强

20201130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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