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高检诉刑诉〔2020〕130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501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于安徽省宣城市,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镇**村**号。被告人孙某某曾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0年3月30日、2016年3月18日、2018年6月8日被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8年9月5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孙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高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高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各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各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孙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2020年1月间,被告人孙某某至高淳区砖墙街道、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等地,采用撬锁的方式盗窃寺庙功德箱内现金,共计作案15起,合计窃得现金人民币5,937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9月下旬的一天晚上9、10时许,被告人孙某某至高淳区砖墙镇茅城村祠山大殿内,窃得功德箱内现金人民币700余元。
同年10月中旬的一天晚上9、10时许,被告人孙某某至上述地点,窃得大殿功德箱内现金1000余元。
同年11月上旬的一天晚上9、10时许,被告人孙某某至上述地点,窃得大殿功德箱内现金800余元。
同年11月中旬的一天晚上9、10时许,被告人孙某某至上述地点,窃得大殿功德箱内现金1000余元。
同年12月上旬的一天晚上9、10时许,被告人孙某某至上述地点,窃得大殿功德箱内现金1000余元。
2.2019年11月中旬的一天晚上8、9时许,被告人孙某某至高淳区砖墙镇四园村竹园村路边一土地庙内,窃得该土地庙功德箱内现金人民币120余元。
同年12月中旬的一天晚上8、9时许,被告人孙某某至上述地点,窃得该土地庙功德箱内现金人民币170余元。
3.2019年12月下旬的一天晚上10时许,被告人孙某某高淳区砖墙镇港口村龙王庙内,窃得该龙王庙功德箱内现金人民500余元。
4.2020年1月2日晚10时许,被告人孙某某至高淳区砖墙镇三和村中和文王祠内,窃得该寺庙功德箱内现金人民币600余元。
5.2019年9月的一天晚上9时许,被告人孙某某至安徽省宣城市狸桥镇新保村南社老人会内实施盗窃,未果。
6.2020年1月初的一天晚上9时许,被告人孙某某至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狸桥镇奉国村文公祠,窃得该处功德箱内现金人民币5元。
7.2020年1月初的一天晚上9时许,被告人孙某某至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狸桥镇龙溪念佛堂内,窃得该处功德箱内现金人民币10元。
8.2020年1月初的一天晚上9时许,被告人孙某某至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狸桥镇卫东村孙巷组老年活动中心,窃得该处功德箱内现金人民币20元。
9.2020年1月初的天晚上9时许,被告人孙某某窜至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狸桥镇新保村季家桥土地庙,窃得该处香火钱2元。
10.2020年1月初的一天晚上9时许,被告人孙某某窜至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狸桥镇新保村唐村老人协会,窃得该处功德箱内现金人民币10元。
2020年1月17日,被告人孙某某被抓获归案。
案发后,被告人孙某某退出赃款人民币500元,已发还部分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孔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
3.被害人葛某某、钱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高淳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
6.南京市公安局高淳分局制作的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徐 利
检察官助理:孔瑶婷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高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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