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平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7日21时许,被告人孙某某至平湖市**街道**菜场**号楼**楼,采用溜门入室的手段进入被害人丁某某房间,窃走放于房间床头的浪琴牌手表一块,价值83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身份证明、抓获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商品销售单、前科查询记录等书证;
2被害人丁某某陈述;
3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钟表鉴定证书、价格认定结论书;
5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现场勘查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入户窃取他人财物,价值836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李丰进
附:
1.被告人羁押于平湖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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