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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盗窃)_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735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322197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嘉鱼县,住湖北省嘉鱼县********号本案于2020年1月13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年1月22日被平湖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平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7日21时许,被告人孙某某至平湖市**街道**菜场**号楼**楼,采用溜门入室的手段进入被害人丁某某房间,窃走放于房间床头的浪琴牌手表一块,价值83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身份证明、抓获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商品销售单、前科查询记录等书证;

2被害人丁某某陈述;

3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钟表鉴定证书、价格认定结论书;

5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现场勘查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入户窃取他人财物,价值836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湖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丰进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羁押于平湖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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