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肃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小选涉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秋天,被告人孙小选伙同他人,从肃宁县河石输油管线119km+100m处打孔,用塑料管将原油引到肃宁县驾校西侧的饭店院内(玉皇庙村),孙某某获利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书证;5.勘验、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小选采用打孔的手段破坏正在使用的油气设备,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李静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被逮捕,羁押于肃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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