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 建 省 霞 浦 县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霞检公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251971********,汉族,文盲,务工,住霞浦县**街道**城**幢**梯**室,户籍在霞浦县**镇**村**街**号。因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霞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霞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霞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延长时间自2020年3月18日至4月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5年至今,被害人王某某在霞浦县**镇**村“**里”等山上种植柚子树、香榧树等果树。期间,被告人孙某某等人认为被害人王某某种植果树的山地为其所有,多次找被害人王某某理论。2019年3月初,被告人孙某某携带砍柴刀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从霞浦县城关到霞浦县**镇**村“**里”山上,持砍柴刀损毁被害人王某某种植的香榧树71棵、柚子树5棵。经霞浦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上述被损毁的香榧树、柚子树共计价值人民币48925元。
2019年12月5日,被告人孙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霞浦县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被告人孙某某户籍证明、被害人王某某出具的谅解书、现场照片等书证。
2、证人孙某甲、孙某乙、林某某、王某甲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陈述。
4、被告人孙某某供述和辩解。
5、霞浦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6、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由于泄愤持械损毁他人果树,数额达人民币48925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生产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詹志华
二〇二〇年四月一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霞浦县看守所。
2、案卷伍册、光盘伍张。
3、U盘壹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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