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绛检检一刑诉〔2019〕37号
被告人孙某某,女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31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绛县,住绛县**镇**村。2019年3月2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6、7月份左右,被告人孙某某在明知张某某等人伙同其丈夫桑某甲(均另处理)实施盗掘古墓葬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为张某某等人提供食宿长达半月左右,使其白天有藏身之处,不被司法机关发现。经查,该团伙当时在绛县盗掘古墓葬数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记录、客户交易明细对账单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李某某、桑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张某某、秦某某、桑某甲、梅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为犯罪分子提供食宿,使其不易被司法机关发觉,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绛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辛莉莉
2019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绛县**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碟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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