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滕检刑检刑诉〔2019〕162号
被告人孙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211962********,汉族,大学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滕州监狱干警(已退休),住滕州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2月13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滕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童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06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无业,户籍地:枣庄市山亭区**镇,现住滕州市问天西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9月29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滕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1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街**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1月20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滕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孙某乙,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2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地:福建省连江县**镇,现住滕州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9月29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滕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池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2197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地:福建省连江县**镇,现住滕州市**号楼**单元**室。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8月17日被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2年11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9月29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滕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2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地:福建省安溪县凤城**,现住滕州市**小区**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9月29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滕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丁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422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地:湖南省安乡县**,租住滕州市**街**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9月29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滕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81197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群众,无业,住滕州市**街**巷**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9月29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4月22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滕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滕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童某某、周某某、孙某乙、池某某、胡某某、丁某某、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滕州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两次(2019年2月19日至2019年3月19日,2019年4月10日至2019年5月10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19年2月5日至2019年2月1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10月至2018年9月,被告人孙某甲、童某某、池某某同孙某丙(另案处理)等人在滕州市银座西馆西北角出租房,通过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备开设赌场,2018年3月至2018年9月违法所得共计17万余元。经鉴定,现场扣押的电子游戏设备共计44个操作口,属于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型。
2.2017年初至2018年9月,被告人孙某甲、童某某、周某某、王某某同赵某某(另案处理)在滕州市**街**街**南邻出租房,通过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备开设赌场,2018年3月至2018年9月违法所得共计32万余元。经鉴定,现场扣押的电子游戏设备共计18个操作口,属于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型。
3.2018年初至2018年9月份,被告人孙某乙、池某某、胡某某、丁某某同刘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滕州市步行街副街以纯服装店地下室,通过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备开设赌场,2018年2月至2018年9月违法所得共计80余万元。经鉴定,现场扣押的电子游戏设备共计26个操作口,属于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物证,勘验、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电子数据,证人证言,被告人孙某甲、童某某、周某某、孙某乙、池某某、胡某某、丁某某、王某某等人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童某某、周某某、孙某乙、池某某、胡某某、丁某某、王某某,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池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可
王利娟
2019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孙某甲、童某某、周某某、孙某乙、池某某、胡某某、丁某某、王某某现羁押于滕州市看守所;
2、侦查卷六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