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3777号
被告人孙某某,女性,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3211983********,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丰县**镇**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10日被逮捕。
被告人刁某甲,女性,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481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兴宁市**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10日被逮捕。
被告人刁某乙,女性,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481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兴宁市**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10日被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刁某甲、刁某乙三人开设赌场案,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孙某某为非法获利,于2020年7月份开始租用了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百合星城**期**栋**房摆放两台麻将桌招揽赌客来此打“转转麻将”进行赌博,从中“抽水”获利。赌客来此赌博先要在孙某某处用现金换取3000元至5000元人民币的筹码,筹码为标注1、5、30、50、100、500六种卡片,对应30元、50元、100元、500元四种金额,30的为抽水专用筹码,即每局抽水30元人民币,场上赌客随时可离开,由场下的随时“顶”上,离开时赌客与孙某某用剩余筹码兑换回现金,每天抽水5000元至10000元人民币不等。孙某某雇佣了被告人刁某甲、刁某乙二人负责日常为赌客端茶送水,帮助赌客兑换筹码,在缺少赌客时会上场顶替赌客参与赌博,输赢均归孙某某。刁某甲的工资为每日300元人民币,刁某乙工资为每月10000元人民币。2020年8月3日,公安机关在现场抓获参与赌博的违法人员10人,所抓获的赌博人员手机中涉及的有记录的在该赌场的赌资合计人民币664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2部、麻将桌2个、挎包2个、筹码566个;2、书证:立案登记表、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抓获经过、微信交易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商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三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以及照片、辨认笔录、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
本院认为,三被告人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刁某甲、刁某乙属于从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羡
检察官助理 陈坚
2020年12月7日
附件:
1.三被告人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12份
4.随案移送手机2部、麻将桌2个、挎包2个、筹码566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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