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冠检一部刑诉〔2019〕139号
被告人孙某某,曾用名孙明臣,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5251985********,汉族,小学,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聊城市冠县,住山东省冠县**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冠县公安局批准,于2018年11月9日被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被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孙张某,曾用名孙明某,男,1982年4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5261982********,汉族,小学,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聊城市冠县,住山东省冠县**村**号,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冠县公安局批准,于2018年11月8日被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被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了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21日下午2时许,在106国道冠县东古城镇平村十字路口集市处,被告人孙某某与被害人马某甲、马某乙驾乘的重型汽车相遇,因车辆鸣笛发生纠纷。被告人孙某某逞强耍横,与对方互不相让,相互辱骂。被告人孙张某接到孙某某电话后到达现场,直接上前推搡对方,致使矛盾升级,引发双方互相殴打,致多人受伤。经鉴定,被害人马某甲、马某丙之伤情均属轻微伤。
因孙某某、马某甲等人互不相让,双方车辆堵塞路口,并积极促成矛盾激化,引发、参与相互殴斗,致使106国道长时间拥堵,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2018年11月8日,被告人孙张某、孙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鉴定意见;4.辨认笔录和现场勘验笔录;5.被害人陈述;6.视听资料;7.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孙张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孙张某逞强耍横,随意殴打他人,致伤他人并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冠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龙
2019年11月15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孙张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量刑建议书2份
4.证人名单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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