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孙某某等五人非法拘禁案、孙某某敲诈勒索案、容留他人吸食毒品案)_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刑诉〔2019〕239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24196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长海县,住大连市普兰店区**街道**小区。曾因故意伤害罪、窝藏罪、敲诈勒索罪,于2009年4月13日被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年,于2013年10月31日被释放;又因吸毒,于2017年3月1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11月2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拘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2月7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逮捕。

被告人纪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22196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住大连市普兰店区**街道**小区。曾因盗窃罪,于1991年1月21日被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原新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又因殴打他人,于2003年5月26日被原大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1年;又因吸毒,于2015年8月20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原普兰店市公安局,下同)罚款五百元;又因吸毒,于2015年12月11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一千元并社区戒毒三年;又因吸毒,于2018年11月8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决定拘留十五日并强制戒毒二年;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11月8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拘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2月7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逮捕。

被告人郑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22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住大连市普兰店区**街道**村**屯**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11月2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拘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2月7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逮捕。

被告人赵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82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住大连市普兰店区**街道**小区。曾因抢劫罪,于2005年10月27日被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罚金1000元;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11月8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拘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2月7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逮捕。

被告人邵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82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住大连市普兰店区**街道**村**屯**号。曾因吸毒,于2018年5月24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又因吸毒,于2018年11月15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社区戒毒三年;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11月19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监视居住,因涉嫌犯有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4月17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敲诈勒索罪及被告人郑某某、纪某某、赵某甲、邵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1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同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听取被害人和被告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3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3月2日、2019年5月16日、2019年7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恶势力被告人孙某某、纪某某自2017年以来,经常纠集在一起,以威胁、恫吓等手段在大连市区及普兰店区皮口街道两次敲诈被害人李某甲81万元,非法拘禁被害人李某甲一次,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系恶势力。

一、非法拘禁罪

2018年10月31日晚,恶势力被告人孙某某伙同被告人郑某某、恶势力被告人纪某某在普兰店区体育场附近凯悦饭店吃饭。席中,孙某某与郑某某、纪某某合谋以谈工程为由约被害人李某甲见面,然后将李某甲带回皮口索要跟李某甲之间的“所谓81万债务”。当晚,孙某某又电话联系了被告人赵某甲及被告人邵某某,但由于邵某某没看电话没有联系上。2018年11月1日上午11时许,郑某某驾驶辽B****9号丰田越野车伙同孙某某、纪某某、赵某甲等人强行将李某甲从大连市内带到普兰店区皮口街道。自李某甲上车开始,纪某某把住李某甲胳膊使其不能反抗,孙某某则用枪形打火机顶住李某甲腰部威胁李某甲,后又改用弹簧刀顶住李某甲腰部。在即将到达孙某某位于普兰店区皮口街道蔬菜小区的家时,孙某某联系邵某某让其到他家门口等候,邵某某随即到达孙某某家楼下。不久,孙某某等人带李某甲到达孙某某家,邵某某得知孙某某等人为要债将李某甲带到皮口一事。到皮口孙某某家中后,邵某某为在孙某某面前好好表现,手持装有水的水壶摔打作势吓唬李某甲,但被孙某某制止,后纪某某又对李某甲殴打恐吓,李某甲被限制人身自由近5个小时。当日下午4时许,由于孙某某等人没有达到目的又将李某甲扭送至皮口派出所控告李某甲诈骗,至此案发。

二、容留他人吸毒罪

2018年11月1日下午,纪某某与邵某某在被告人孙某某位于大连市普兰店区皮口街道蔬菜小区的家中,因无聊而商量吸食冰毒。随即纪某某与邵某某找到姜义有让其购买冰毒后,三人回到被告人孙某某的家中。邵某某、姜某乙、纪某某、赵某某便在此处吸食毒品,后被告人孙某某看到该四人吸食冰毒,遂将剩下的毒品拿走以供自己吸食。

另查明,2018年9月至10月间,纪某某到被告人孙某某位于大连市普兰店区皮口街道蔬菜小区的家中,与其一同吸食毒品3次。

三、敲诈勒索罪

(一)敲诈勒索被害人李某甲的案件事实

1.(敲诈18000元,81万元协议)2014年,被害人李某乙与王某甲之间有债务纠纷,雇人将其打成轻伤,后李某乙此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直至2015年10月21日出狱。李某甲出狱后因害怕王某甲报复,遂通过“米四”介绍认识恶势力被告人孙某某,在与王某甲谈判时请孙某某帮其站场。事后,孙某某以李某甲性命威胁李某甲向其索要一套房屋供孙某某使用,李某乙害怕就将位于大连市中山区民义街40楼601的一套房产借给孙某某居住,该房屋至此被孙某某霸占至今。2015年12月3日,孙某某带人找到李某甲,在大连富丽华酒店二楼咖啡厅威胁李某甲将该房屋过户给自己。李某甲被逼写下一份承诺书,内容为“李某甲承诺孙某某将陈西堂抵顶给李某甲的房屋(民义街40楼601)赠与孙某某所有,并在五年内办理房屋相关手续”。2017年8月10日11时许,孙某某与李某乙位于普兰店区杨树房街道的一处房产过户一事在普兰店区不动产登记中心见面。事后,孙某某将李某甲带到孙某某位于普兰店区皮口街道蔬菜小区的家中,伙同恶势力被告人纪某某对李某甲拳打脚踢并进行言语威胁,李某甲被逼无奈签下一份协议书,内容为“甲方李某乙经商欠乙方孙某某81万元,无力偿还,以大连市民义街40号楼601房产做价81万元整转让给乙方,现承诺两个月由甲方办完产权过户手续,如两个月内未完成过户,愿以相同价值的其它房产偿还乙方欠款”,李某甲、孙某某分别在协议书上签了字。2018年11月1日,恶势力被告人孙某某伙同恶势力被告人纪某某将被害人李某甲非法拘禁并向其索要810000元钱,李某甲被逼当场给孙某某微信转账18****。

2.(敲诈20万元)2017年11月底,被告人孙某某以被害人李某甲及其家人生命安全相威胁向李某甲索要人民币200000元,并称不给钱就用炸药包炸李某甲全家。李某甲害怕就告知李某丙先去银行取200000元作准备,李某丙于2017年12月4日在工商银行大连大同支行支取现金人民币200000元,并由李某丙保管。几天后,孙某某又向李某甲索要200000元,并再次进行言语威胁,李某甲害怕,就答应孙某某先给他转80000元。2017年12月13日,孙某某将其尾号为7477的农业银行卡拍照通过微信发给李某甲。2017年12月14日,李某甲委托李某丙通过手机银行于12月14日13时27分将80000元转到了孙某某的银行卡里。2017年12月26日,李某甲在长春路百盛的名典咖啡与孙某某见面,并将100000元交给了孙某某。2018年1月3日,李某丁微信向孙某某转账两次各10****,共计20000元。

3. (敲诈20万元)2018年1月31日晚,被告人孙某某以被害人李某甲人身生命安全相威胁,向李某甲索要人民币300000元。2018年2月2日,李某甲去工商银行长春路支行支取人民币100000元,并委托其司机赵某丙按照孙某某的要求将该100000元送到普兰店区双塔镇的农村给孙某某。2018年春节前,李某甲将2017年12月4日取的200000元中剩余的100000元钱交给其司机赵某丙,安排其将该100000元钱送到孙某某位于普兰店区皮口街道的家中交给孙某某。

4. (敲诈其他14笔合计4.73万元)2017年7月至2018年10月间,被害人李某丁微信向被告人孙某某转****,合计人民币47300元。

综上所述,恶势力被告人孙某某、纪某某两次敲诈勒索被害人李某甲,逼迫其写下欠款81万元的协议,并因此胁迫李某甲支付人民币18000元。被告人孙某某多次威胁李某甲,使其被逼无奈而向孙某某支付人民币共计447300元。

(二)敲诈勒索被害人徐某甲的案件事实

2016年9月,被害人徐某甲与徐某乙因琐事发生厮打,被告人孙某某以此事威胁徐某甲不让其好过为由,向其索要人民币33000元,徐某甲被逼无奈分四次向孙某某支付现金共计33000元。

(三)敲诈勒索被害人某某甲的案件事实

2014年或2015年冬天,被害人某某甲因赌钱向赵某丁借款15000元钱,其将该笔借款还给赵某丁后,被告人孙某某以此事威胁某某甲不让其好过为由,向其索要该笔15000元,某某甲被逼无奈向其支付人民币15000元。

综上所述,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恫吓等手段敲诈勒索他人财物共计1305300元,其中实际获得财物513300元。被告人纪某某与被告人孙某某系共同犯罪,使用威胁、恫吓等手段敲诈勒索他人财物810000元,其中实际获得财物18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认定被告人孙某某、郑某某、纪某某、赵某甲、邵某某非法拘禁被害人李某甲的证据有:李某甲诊疗记录,扣押物品清单、物证照片、搜查笔录,物证照片,通话记录,车辆照片,录音整理,房屋租赁合同;证人某某乙、于某某、杨某某、张某某的证言;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被告人孙某某、郑某某、纪某某、赵某甲、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固定电子证据清单及光盘5张。

(2) 认定被告人孙某某敲诈勒索他人的证据有:徐某乙被殴打案(大公普受案字[2016]第3369号)卷宗材料,赵某丁诊疗记录,微信转账记录、手机银行转账记录,银行卡消费、取款记录,声明书,不动产登记会审单、房地产交易产权登记申报审批表,房屋所有权证,房屋转卖合同,承诺书,协议书抵房变更申请书、抵房确认书、专用收款收据存根、协议书,物证照片、扣押物品清单,银行流水单据,手机微信****,专用收款收据,李某甲刑事判决书、释放出狱材料,李某甲身份材料,徐某甲银行流水单据,孙某某农业银行卡流水单据,赵某丁被殴打案(大公普(治)受案字[2017]88号)卷宗材料; 证人王某乙、宋某某、徐某乙、赵某丁、赵某丙、姜某丙、李某丙、高某某、某某乙、陈某乙、尹某某的证言;被害人李某甲、徐某甲、某某甲的陈述;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固定电子证据清单及光盘3张。

(3) 认定被告人孙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的证据有:房产证,普兰店区房屋登记信息记录;证人纪某某、赵某甲、邵某某、杨某某、姜某乙的证言;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及照片。

(4)综合证据有:身份证明,前科查询证明、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社区戒毒/设局康复决定书、劳动教养决定书、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

本院认为,恶势力被告人孙某某、纪某某与被告人郑某某、赵某甲、邵某某以殴打、威胁等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侵犯了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纪某某、郑某某、赵某甲、邵某某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孙某某、纪某某、郑某某系主犯,被告人赵某甲、邵某某系从犯,应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

恶势力被告人孙某某、纪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威胁、恫吓的手段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纪某某系部分犯罪未遂,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孙某某系主犯,被告人纪某某系从犯,应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

被告人孙某某两年内容留他人吸食毒品三次,并容留四人吸食毒品一次,侵犯了社会的正常管理秩序和他人的人身健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恶势力被告人孙某某系累犯,恶势力被告人孙某某、纪某某又系一人犯数罪应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黄能权
代理检察员:  王  皎

2019年8月12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纪某某、郑某某、赵某甲现被羁押于大连市普兰店区看守所;被告人邵某某被取保候审于其家中,联系电话1864288****。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