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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等人滥伐林木案)(公开版)_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刑诉刑诉〔2015〕290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省**市人,身份证号码4123281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现住**市**乡**村。因涉嫌滥伐林木2015年9月3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滥伐林木犯罪2015年9月13日由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0月22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孙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省**市人,身份证号码4123281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现住**市**乡**村。因涉嫌滥伐林木2015年9月3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滥伐林木犯罪2015年9月13日由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0月22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孙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省**市人,身份证号码41232819**********,汉族,文盲,农民,现住**市**乡**村。因涉嫌滥伐林木2015年9月3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滥伐林木犯罪2015年9月13日由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0月22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魏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省**市人,身份证号码4123281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市**乡**村。因涉嫌滥伐林木犯罪2015年9月12日由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0月22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孙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省**市人,身份证号码4123281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现住**市**乡**村。因涉嫌滥伐林木犯罪2015年9月12日由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0月22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孙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省**市人,身份证号码4123281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市**乡**村。因涉嫌滥伐林木犯罪2015年9月12日由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0月22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孙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省**市人,身份证号码4123281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市**乡**村。因涉嫌滥伐林木犯罪2015年9月12日由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0月22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孙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省**市人,身份证号码4123281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市**乡**村。因涉嫌滥伐林木犯罪2015年9月12日由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0月22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孙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省**市人,身份证号码4114811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市**乡**村。因涉嫌滥伐林木犯罪2015年9月12日由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0月22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孙某某、孙某某、魏某某、孙某某、孙某某、孙某某、孙某某、孙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9月13日,被告人孙某某、孙某某、孙某某、魏某某、孙某某、孙某某、孙某某、孙某某、孙某某在永城市卧龙乡杨大庄村杨柏树林庄西南地无证采伐其购买的杨树12棵,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野生动植物刑事鉴定中心鉴定,被滥伐的杨树折合林木蓄积25.9927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孙某某、孙某某、孙某某、魏某某、孙某某、孙某某、孙某某、孙某某、孙某某的供述;

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

3、现场勘查笔录;

4、林业技术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孙某某、孙某某、魏某某、孙某某、孙某某、孙某某、孙某某、孙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无证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孙某某、孙某某、孙某某、孙某某、孙某某案发后能主动投案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永城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黄一鹤

王 萌

二O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孙某某、孙某某、魏某某、孙某某、孙某某、孙某某、孙某某、孙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中;

2、公安侦查卷宗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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