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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等人盗掘古墓葬案)(公开版)_洪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洪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刑检二刑诉〔2019〕32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231980********,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初中文化程度,现住山西省襄汾县**乡**村**路**巷**号。因涉嫌盗掘古墓葬罪,于2018年7月24日被洪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掘古墓葬罪,经洪洞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8月31日被洪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洪洞县看守所。

被告人成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251969********,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洪洞县,小学文化程度,现住洪洞县**镇***村。曾因盗窃罪,于1994年8月4日被洪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曾因抢劫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于1998年12月14日被洪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因涉嫌盗掘古墓葬罪,于2017年10月3日被刑事拘留,经洪洞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11月7日被洪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18年7月13日被洪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现羁押于洪洞县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231977********,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初中文化程度,现住山西省襄汾县**镇**村。因涉嫌盗掘古墓葬罪,于2017年10月3日被洪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洪洞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11月7日被洪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18年7月13日被洪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现羁押于洪洞县看守所。

被告人关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231986********,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初中文化程度,现住山西省襄汾县**镇**村。因涉嫌盗掘古墓葬罪,于2017年10月3日被洪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洪洞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11月7日被洪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18年7月13日被洪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现羁押于洪洞县看守所。

被告人宋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231982********,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小学文化程度,现住山西省襄汾县**乡**村。因涉嫌盗掘古墓葬罪,于2017年10月3日被洪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洪洞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11月7日被洪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18年7月13日被洪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现羁押于洪洞县看守所。

被告人丁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231981********,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初中文化程度,现住山西省襄汾县**镇**村。因涉嫌盗掘古墓葬罪,于2017年10月3日被洪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洪洞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11月7日被洪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18年7月13日被洪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现羁押于洪洞县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231983********,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小学文化程度,现住山西省襄汾县**镇**村。曾因盗窃罪,于2017年12月4日被交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涉嫌盗掘古墓葬罪,于2018年10月8日被洪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掘古墓葬罪,经洪洞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1月14日被洪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洪洞县看守所。

本案由山西省洪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成某某、王某某、关某某、宋某某、丁某某、李某某涉嫌盗掘古墓葬罪,于2018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7月份,被告人孙某某与成某某商量在洪洞盗墓。2017年8月份,被告人孙某某让被告人王某某组织关某某、孟某某、贾某某、宋某某、席某某,贾某某又联系被告人贾某乙,孙某某又联系丁某某,九人在**镇**村铁路南盗掘古墓葬。被盗的古墓葬经山西省文物鉴定委员会鉴定:被盗古墓葬为东周时期古墓葬,墓主人为晋国卿大夫,具有很高的历史研究价值。(该起案件除孙某某外,其余被告人均已判刑)

2、2017年7月份左右,被告人孙某某组织被告人成某某、王某某、关某某、宋某某、丁某某、李某某、崔某某(刑拘在逃)在**镇**镇铁路旁小树林地里盗掘古墓葬,挖出铜鼎等文物,挖出文物后由孙某某负责销赃,并将所得赃款分给参与挖掘古墓葬的人。该盗掘地点经洪洞县文物旅游管理服务中心认定,该地点位于市级文物保护单位——**遗址的保护范围。

3、2015年6月26日20时许,被告人宋某某、师某某(已判刑)、李某甲(已判刑)、赵某甲(已判刑)等人从襄汾县坐车窜至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区——曲沃县**村,拿着探杆准备盗墓时被群众发现,赵某甲被现场抓获,李某甲因受伤未能逃跑,于次日被曲沃县公安局民警在**墓地南侧现场附近的土路上被抓,被告人宋某某逃脱。该盗掘地点经山西省人民政府晋政涵(2014)73号文件证实,该地点位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墓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综上,被告人孙某某、成某某、王某某、关某某、宋某某、丁某某、李某某多次盗掘古墓葬,形成了固定的组织,成员相对固定,在临汾市多次实施盗掘古墓葬犯罪活动,扰乱社会秩序,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属于恶势力犯罪集团。孙某某为该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其他人为成员。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成某某、王某某、关某某、宋某某、丁某某、李某某多次盗掘古墓葬,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掘古墓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洪洞县人民法院

2019年6月8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成某某、王某某、关某某、宋某某、丁某某、李某某现羁押于洪洞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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