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溆检公诉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4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溆浦县**镇**村**组。2001年11月5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溆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溆浦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7日被溆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8日被溆浦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郭英,女,1978年5月2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419780526002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溆浦县卢峰镇团结街十组。2010年12月31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溆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于2013年10月27日减刑释放;2017年6月2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溆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溆浦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7日被溆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8日被溆浦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溆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郭英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5日11时许,被告人孙德任在被告人郭英处取了一个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包子,在溆浦县卢峰镇南华山村乡道517与国道241交汇处的靠东侧路边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李某某、黄某某。
2019年12月2日15时许,溆浦县公安局民警在溆浦县卢峰镇鹿鸣学校附近查获被告人孙某某、郭英,并当场从孙某某的身上和手提包内搜缴毒品疑似物4个,经称量,净重0.98克,经鉴定,从毒品疑似物中检出海洛因成分;从郭英手提包内搜缴毒品疑似物1瓶,经称量,净重0.91克,经鉴定,从毒品疑似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黄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孙某某、郭英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郭英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郭英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孙某某、郭英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郭英曾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贩卖毒品罪,系累犯,亦系毒品再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乔海平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溆浦县看守所,被告人郭英现羁押于怀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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