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邹检刑一刑诉〔2019〕198号
被告人孙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3301985********,汉族,大学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邹平市**镇**村**号,住邹平市**镇**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26日经本院决定被邹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330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邹平市**镇**村**号,住邹平市**街道**村**单元**楼西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7月9日被邹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经本院批准被邹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许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723301984********,大学文化程度,务工,住邹平市**街道**村**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11月8日经本院决定被邹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时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723301976********,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邹平市**镇**村,住邹平市黄山街道**小区**号楼**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8月8日被邹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经本院批准被邹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乙,男,1980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723301980********,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邹平市**镇**村**号,住邹平市黄山街道**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7月12日被邹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经本院批准被邹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孙某乙,男,1980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723301990********,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住邹平市**镇**村**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11月28日被邹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2019年9月2日被邹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邹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张某甲、时某某、张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孙某乙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10月1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11月12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12日,邹平市公安局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补充移送起诉,本院于11月1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被告人、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自2017年以来,被告人孙某甲、张某甲、韩某某(另案处理)经常纠集在一起,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以孙某甲为纠集者,张某甲、韩某某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团伙。
1、被告人孙某甲父亲孙某某与滕某某有经济纠纷,2012年8月3日10时左右,滕某某接到假冒邹平刑警人员的电话后,乘坐田某某的本田CRV越野车到达邹平黛溪一路与黄山三路交叉口东北侧,被告人孙某甲指使孙某乙、郭某某去扣住腾某某,田某某见状将车门锁死,孙某乙持木棍将田某某车辆后玻璃砸碎。田某某驾车逃跑,孙某甲、孙某乙驾驶两辆车追赶,在追赶过程中,孙某乙驾车不断逼挤、撞击田某某车辆,直至田某某逃至高新派出所里面。经邹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田某某车辆损失价值为9710元。
2、2017年7月15日晚上,被告人孙某甲、张某甲、许某某、时某某、张某乙酒后一块到某某KTV唱歌。7月16日凌晨1时许,同在KTV唱歌的徐某乙、何某某、胡某某、敬某某唱完歌准备结账,在金碧辉煌吧台孙某甲无故滋事殴打何某某,徐某乙前去拉架,孙某甲、张某甲、张某乙、许某某开始殴打徐某乙,将徐某乙打的倒地不起,时某某持酒瓶殴打何某某头部和倒在地上的徐某乙头部,后孙某甲、许某某、张某甲、时某某又在吧台北边殴打何某某,将何某某打的倒地不起。经邹平市公安局法医鉴定,徐某乙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3、2017年10月25日21时许,被告人孙某甲、张某甲、韩某某与张某乙、郭某某、宋某某在某某KTV555房间唱歌,同在某某KTV唱歌的翟某某到555房间内与韩某某发生争吵,郭某某回房间后将翟某某送走,随后韩某某叫来孙某丙,孙某甲又让孙某丙打电话叫来翟某某,翟某某到了房间后因敬酒与孙某甲发生争吵,后孙某甲、韩某某、张某甲持酒瓶开始殴打翟某某,翟某某掏出手机想打电话时被张某甲夺去掰坏摔在地上,经邹平市公安局法医鉴定,翟某某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经邹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翟某某手机损失价值为5450元。
4.2017年秋天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孙某甲、张某甲、韩某某与张某乙、时某某、张某丙在金碧辉煌唱完歌等电梯下楼时,韩某某和同在等电梯的宫某某等四人发生口角,韩勇、孙某甲、张某甲上前殴打宫某某等人,宫某某认出张某乙,张某乙忙护住宫某某,宫某某被打破嘴角,同伴两人被打的倒在地上,后入院治疗。
5、2018年1月7日晚上,被告人孙某甲与时某某、郭某某到某某饭店参加徐某甲父亲生日宴,在酒桌上孙某甲误以为同桌的郭某某骂他,就拿起一罐未开封的易拉罐啤酒扔郭某某,砸到郭某某的右眼,并扇了郭某某两巴掌,后又让郭某甲扇了郭某某一巴掌,时某某为给孙某甲出气也扇了郭某某脸一巴掌。郭某某给孙某甲道歉后到邹平市中医院住院治疗,孙某甲当天晚上十二点左右又带领韩某某、许某某等几人强行将郭某某带至许某某某某街鸭血粉丝馆二楼,殴打并威胁郭某某让其写谅解书,直到两小时后郭某某在孙某甲写好的谅解书上签字后才离开。经邹平市公安局法医鉴定,郭某某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19年7月9日,被告人张某甲在邹平市**街道**村被公安人员抓获;同年7月12日,被告人张某乙在邹平市黄山街道**村被公安人员抓获;8月8日,被告人时某某到邹平市公安局投案;8月26日,被告人孙某甲到邹平市公安局投案;9月2日,被告人孙某乙到邹平市公安局投案;11月8日,被告人许某某在潍坊市临朐县某一小区被公安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电子档案、前科查询、赔偿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胡某某、敬某某、宋某某、孙某丙、徐某甲、姜某某、滕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徐某乙、翟某某、郭某某、田某某、宫某某陈述;4.被告人孙某甲、张某甲、许某某、时某某、张某乙、孙某乙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邹平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技术室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邹平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6.视听资料:案发现场视频监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甲、张某甲、许某某、时某某、张某乙、孙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张某甲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毁损他人财物,情节严重;被告人许某某、时某某、张某乙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被告人孙某乙任意毁损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甲具有以下量刑情节: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依法从宽处理;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部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具有以下量刑情节: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主要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依法从宽处理;赔偿部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部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某、张某乙具有以下量刑情节: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主要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依法从宽处理;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时某某具有以下量刑情节: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依法从宽处理;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部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乙具有以下量刑情节: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依法从宽处理;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甲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判处被告人许某某、时某某、张某乙、孙某乙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邹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峰
2019年11月14日
附:
1.被告人孙某甲、张某甲、许某某、时某某、张某乙被逮捕,现羁押于邹平市看守所;被告人孙某乙被取保候审,住邹平市**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卷宗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_4.《认罪认罚具结书》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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