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公刑诉〔2018〕212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6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3196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山东省平度市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平度市**村**号,现住平度市**号楼**单元301户,农民。1990年10月24日因盗窃罪被平度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2016年6月13日因生产、销售假药罪被平度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7年10月10日因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被莱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宋某某,女,197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827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山东省沂水县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莱西市**街道**村**号乙,现住莱西市**花园**号楼**单元502户,莱西市**装饰公司工人。2017年8月10日因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被莱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莱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莱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宋某某
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11月22日、2018年2月1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12月20日、2018年3月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月20日、2018年4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孙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无《药品生产许可证》等合法资质的情况下,以甲氨蝶呤和维生素B6为原料,私自制造专治牛皮癣病的药物“八粒清排毒胶囊”向外销售。其中先后三次以每瓶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销售给被告人宋某某3瓶,每瓶100粒。被告人宋某某为赚取利润,于2017年7月20日,以每粒人民币70元的价格销售给莱西市河头店镇南埠后村牛皮癣患者王某松10粒“八粒清排毒胶囊”。王某松服用四粒此胶囊后,出现发烧高热、口腔溃烂及全身点状出血等症状,于2017年7月31日被家人送到青岛大学附属医院救治,经救治无效于2017年8月6日上午8时许死亡。经青岛市食药监局鉴定,“八粒清排毒胶囊”属假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记录、破案经过;2、辨认笔录;3、搜查笔录;4、鉴定意见;5、证人证言;6、被告人供述和辩解;7、相关物证、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宋某某违犯国家药品管理法规,非法生产、销售假药,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灵远
2018年4月16日
附:1、被告人孙某某取保候审于山东省平度市**村**号;
2、被告人宋某某现羁押于青岛市第二看守所。
3、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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