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庐阳检二部刑诉〔2019〕1573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5200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阜南县**镇**楼村**庄组**号,无业,2018年12月14日因盗窃被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行政拘留十一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经本院批准由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5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阜南县**镇**村**组**号,无业。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18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51997********,回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阜南县**镇**村委**庄队**号**户,无业。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18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张某某、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0日左右,被告人杨某某、孙某某在一起吃饭聊天时,孙某某表示想从杨某某处购买一辆盗窃的摩托车,杨某某便邀约被告人张某某于22日一起从阜阳市到合肥市盗窃摩托车。10月24日晚,杨某某、张某某经事先踩点后窜至合肥市瑶海区**路**小区**栋楼下,由张某某望风,杨某某采用接电瓶线方法将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此的黑色大力神牌摩托车(鉴定价格3440元)盗走。接着,杨某某、张某某又窜至合肥市庐阳区**路**小区**栋楼下,采取同样手段将被害人汪某某停放在此的蓝白色山阳牌摩托车(鉴定价格5160元)盗走。杨某某将盗窃的大力神牌摩托车按事先约定以2100元价格卖给孙某某,所得赃款被杨某某、张某某挥霍,盗窃的山阳牌摩托车自用。
2019年10月31日、11月1日,被告人杨某某、张某某、孙某某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被盗车辆均由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扣押笔录及清单、户籍证明、前科材料、聊天记录;2.被害人陈述;3.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4.价格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张某某、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孙某某、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盗窃他人财物,价值8600元,数额较大,其中杨某某、张某某参与作案两起,价值8600元,数额较大;孙某某参与作案一起,价值344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张某某、孙某某均表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戴勇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某、孙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60页,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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