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富检一部刑诉〔2020〕845号
被告人许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83198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现住本市富阳区**镇**街**弄**幢**单元**室。因赌博,于2017年4月1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金500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7月20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桐庐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孙某甲,女,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83198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现住本市富阳区**街道**花园**幢**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盛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3197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现住本市富阳区**乡**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杜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83199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现住本市富阳区**街道**村**路**号。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2年8月20日被富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后被撤销缓刑;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月28日被富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500元;连同原判决犯聚众斗殴罪,判决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金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3196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现住本市富阳区**街道**村**锦园**幢**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甲、孙某甲、盛某某、杜某甲、金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9日告知五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五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办案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陈某甲、陈某乙(均另案处理)以营利为目的,合伙开发网络赌博平台“羊城娱乐”,伙同何某某、孙某乙、邵某某(均另案处理)在本市富阳区域内进行推广、发展代理、召集赌博人员进入该平台充值和赌博,利用赌博人员充值的方式非法获取利益。孙某乙、邵某某发展被告人许某甲、孙某甲、盛某某、杜某甲、金某某等人为代理,组织赌博人员在该平台上从事赌博活动。同年10月至12月间,被告人许某甲、孙某甲、盛某某非法获利20余万元(人民币,下同),被告人杜某甲非法获利1万余元;2019年11月,被告人金某某非法获利1万余元。其中被告人许某甲实际获利1.7万元,被告人孙某甲实际获利1.6万元,被告人盛某某实际获利2万元,被告人杜某甲实际获利0.49万元,被告人金某某实际获利0.57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许某甲已退缴赃款2万元;被告人孙某甲已退缴赃款1.7万元;被告人盛某某经电话通知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已退缴赃款1.7万元;被告人杜某甲已退缴赃款0.7 万元;被告人金某某经电话通知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已退缴赃款人民币0.6 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证据清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转账记录,归案经过,户籍信息等;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刘某某、虞某某、叶某某、闻某某、董某某、邵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许某甲、孙某甲、盛某某、杜某甲、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同案犯陈某甲、陈某乙、何某某、孙某乙、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电子数据:CD光盘1张及说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甲、孙某甲、盛某某、杜某甲、金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其中被告人许某甲、孙某甲、盛某某,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甲、孙某甲、盛某某、杜某甲、金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适用《刑法》第二十七条。被告人盛某某、金某某具有自首情节,适用《刑法》第六十七第一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根生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许某甲(157********)、孙某甲(188********)、盛某某(188********)、杜某甲(150********)、金某某(136********)现在原住处候审;
2.案卷6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