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新检一部刑诉〔2020〕134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03197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无前科劣迹,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小区**栋**单元**室,现住长春市高新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6月1日暂羁押于广西省东兴市公安局江平边境派出所办案区,于2020年6月7日被长春市公安局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监视居住,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24日被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金某某,曾用名金某甲,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041968********,回族,高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汽开区**路**栋**门**中门,现住长春市南关区**公园**栋**单元**室,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1月12日,被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长春市公安局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监视居住,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24日被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姜某某,女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319860********,满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无前科劣迹,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高新区**小区**栋**门**室,现住长春市高新区**小区**栋**门**室。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5月30日被长春市公安局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赌博罪,无社会危险性,于2020年8月7日经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21989********,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县**镇,现住长春市二道区**小区**栋**元**室。曾因参与赌博,于2018年10月10日,被长春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长春市公安局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赌博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6月24日,经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被长春市公安局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赌博罪,无社会危险性,于2020年8月7日经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崔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11978********,朝鲜族,高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九台市**镇**村**组,现住长春市绿园区**花园**栋**单元**室,无前科劣迹。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5月23日被长春市公安局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监视居住。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6月4日被长春市公安局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赌博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6月24日,经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被长春市公安局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赌博罪,无社会危险性,于2020年8月7日经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那某某,女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11979********,满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镇荆**村**组,现住长春市南关区**小区**栋**单元**室。曾因参与赌博,于2014年9月28日被长春市公安局九台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5月23日被长春市公安局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赌博罪,无社会危险性,于2020年8月7日经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尹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陈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值班律师孙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汽车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金某某、姜某某、刘某某、崔某某、那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9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被告人孙某某在互联网上认识境外赌博网站的客服“弟弟”(在逃),由“弟弟”向其提供境外赌博网站的网址、代理账号,担任“塞班”赌博网址总代理。2019年6月至2020年5月间,被告人孙某某、金某某,为获取赌资利润分成,由被告人金某某向他人开通会员账号,利用“塞班”网络赌博平台里的“吉林快三”开奖结果设立押大押小、押单押双等玩法接受投注进行网络开设赌场活动。被告人孙某某、金某某接受被告人姜某某、刘某某、崔某某、那某某以及参赌人员李某某、王某某的投注赌资共计人民币5,009,712.00元。被告人孙某某按10%提取利润分成从中获利人民币120,672.70元;被告人金某某按20%提取利润分成从中获利人民币241,345.40元。
2020年3月至5月间,被告人姜某某,为获取在网络赌博投注“上分”和“下分”的“返水”,利用被告人金某某为其提供的网络赌博会员账号,在自己参与赌博期间,招揽季某某(微信名称永杰)、金某甲(微信名称金辉)、韩某某(微信名称含笑)、鲁景峰、微信名称“过客”、“钢镚”“孙建国”、“亚君”“MISTER”等参赌人员进行网络赌博活动,从中接受参赌人员的投注赌资共计人民币715,645.00元。
2020年3月至5月间,被告人刘某某,为获取在网络赌博投注“上分”和“下分”的“返水”,利用被告人金某某为其提供的网络赌博会员账号,在自己参与赌博期间,招揽韩某甲(微信名称向楠雨)、王某甲(微信名称玉成)、周某某(微信名称囊中羞涩)、微信名称“幽灵少校”、“大叔”“少校拉1”、“真爱谁懂”、“沉默是金”、”诚信、“邹利军”、“奋斗”、“我一定靠自己”等参赌人员进行网络赌博活动,从中接受参赌人员的投注赌资共计人民币154,941.00元。
2020年3月至5月间,被告人崔某某,为获取在网络赌博投注“上分”和“下分”的“返水”,利用被告人金某某为其提供的网络赌博会员账号,在自己参与赌博期间,招揽刘某甲(微信名称lovy生活)、石某某(微信名称小强)、王某乙(微信名称.王.)、微信名称“好运人”、“等会”“幸福一生”等参赌人员进行网络赌博活动,从中接受参赌人员的投注赌资共计人民币121,216.26元。
2020年3月至5月间,被告人那某某,为获取在网络赌博投注“上分”和“下分”的“返水”,利用被告人金某某为其提供的网络赌博会员账号,在自己参与赌博期间,招揽刘某乙(微信名称大森林)、微信名称“我心飞翔”、“张东宝”等参赌人员进行网络赌博活动,从中接受参赌人员的投注赌资共计人民币36,55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指定管辖决定书、办案说明、抓获经过(2)指认现场笔录(3)微信截图、微信转账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4)被告人投注及获利明细;2.证人李某某、王某某等证言;3被告人孙某某、金某某、姜某某、刘某某、崔某某、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金某某、姜某某、刘某某、崔某某、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金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且情节严重;被告人姜某某、刘某某、崔某某、那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网络赌博帐号招揽他人进行赌博活动,且被告人姜某某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金某某、姜某某、刘某某、崔某某、那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晓东
检察官助理:曹新雨
2020年11月5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金某某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姜某某、刘某某、崔某某、那某某现在家中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2册,光盘7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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