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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案)_山东省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开检部一刑诉〔2020〕159号

被告人孙某某,女,195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4211952********,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地及住址均为德州市陵城区**乡**村**号。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坏法律实施,于2019年8月12日被德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期间,法轮功邪教组织成员被告人孙某某为宣传法轮功邪教组织、扰乱社会秩序、破坏法律实施,在法轮功邪教组织成员李某某家中暨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内,伙同李某某非法印制法轮功宣传材料72张;期间被告人孙某某接受李某某印制的有法轮功宣传标语的人民币100张用来宣传法轮功邪教组织,其中部分已经传播出去。案发后侦查人员先后在被告人孙某某的住处及李某某家中扣押了被告人孙某某非法持有的法轮功宣传物品一宗。2019年8月8日16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在李某某家中被德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在被告人孙某某行李中搜查出的印有法轮功宣传标语的人民币(照片)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3.证人李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利用法轮功邪教组织扰乱社会秩序、破坏法律实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林麟

检察官助理:王善亭

2020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德州市陵城区**乡**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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