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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案)_山东省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曹县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曹检一部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曹县,公民身份号码3729221979********,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曹县**镇**村**村**号。2013年9月25日因涉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曹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5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民警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20年3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孙某某于2003年经人介绍加入“灵灵教”邪教组织,自2008年至2013年间,被告人孙某某被任命为“灵灵教”定陶马集分会副主持,多次伙同该分会主持马某某、财经白某某(均已判刑)进行邪教活动,恢复重建邪教组织并四处传教,发展邪教成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破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户某某、李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孙某某及同案犯姚某某、马某某、白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马某某、白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明知“灵灵教”是邪教组织,且已被国家有关部门取缔,仍然恢复并建立邪教组织,积极进行邪教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曹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保军

检察官助理马文娟

2020年4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曹县看守所

2.全部案件和证据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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