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华检三部刑诉〔2020〕239号
被告人孙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1198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北省随州市,住湖北省随州市随县**镇**村**组。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6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逮捕。经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至2020年4月16日。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以来,一传销组织在成都市青龙乡富丽花城、金科一城、华宇阳光首座小区、东临城市花园小区等小区租赁房屋开展传销活动。该组织向他人宣讲和灌输“连锁经营”、“西部大开发”、“1040阳光工程”,并通过“五级三晋制”的运作模式发展成员,以发展成员的数量、购买每份3300元的份额数量来确定成员层级及职位,以《经管二十条》及组建家庭的方式对组织成员进行统一管理,形成了三十人以上、三层以上的传销组织结构。被告人孙某某因发展29人以上,升级为一代老总,在该组织担任老总级别负责管理团队的全面工作,彭某某(已判决)作为孙某某直接下线负责召开各支线领导会议,组织较高层级的人员进行学习,听取各支线领导汇报工作并给予安排指示,管理该组织的一个团队。李某某(已判决)作为孙某某线下人员,负责听取该组织中较高层级的人员汇报工作并给予指示,管理该组织的一个团队。各团队人员实行家庭式管理,由“家长”负责定期把自己所属的家庭情况和工作情况向其领导进行汇报,向组织成员讲课,按照《经管三条》管理“家庭成员”。被告人按照“五级三晋制”的分配比例瓜分新进成员缴纳的用于购买份数的钱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阳光工程、西部大开发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以发展人数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主动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黄通治
2020年5月7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九册,光盘一张,起诉书八份,提讯证一组,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证据列表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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