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邕检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03197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现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肇东市**镇**村**组**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19年12月24日由南宁市公安局邕宁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南宁市公安局邕宁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邕宁分局侦查侦结,于2020年3月20日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2018年间,刘某某(已判刑)等人加入以“东北商会”(也叫纯资本运作组织,下同)为名的传销组织,开展传销活动。该组织要求每位参加者缴纳人民币50800元申购21份额数后才获得加入资格,并以发展下线及其所申购的股份累计数确定级别,组织内部成员由低到高分为业务员、业务组长、业务主任、经理和老总五个级别,其中老总级别对应的要求为伞下发展29个下线且申购份额满600份,三条直接下线均为经理级别的即可以升为老总。该组织以“五级三晋制”为奖金分配制度,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和缴纳的份额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
2015年,被告人孙某某经李某甲(已判刑)介绍,缴纳了人民币50800元作为申购费加入“东北商会”的传销组织,获取继续发展人员的资格,并以“金海”的行业名发展下线邹某某(已判刑)等人。被告人孙某某按照“五级三晋制”的规则晋升到老总级别,并负责管理内部参与传销活动的人员包括邹某某、吴某某(已判刑)等30人以上,其对“东北商会”传销组织的扩建起关键作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传销人员网络图等书证;
2.证人证言:邹某某、汪某某、吴某某、李某乙、文某某等人的询问、讯问笔录;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笔录;
4.辨认笔录和照片:李某乙、文某某、吴某某、许某某、邹某某、汪某某等人辨认笔录和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组织、领导以提供服务性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方式获取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小翠
检察官助理姚春红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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