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西检公诉刑诉〔2019〕785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061975********,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街**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4月23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齐维贵,辽宁华禹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9月26日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27日依法延长本案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孙某某伙同赵某某、徐某某(均已判决),在沈阳市铁西区南七西路**甲等多处地点,经营名为“**”、“**”、“**”、“**”、“**”等多家足疗、按摩店,并雇佣朱某某、李某某(均已判决)对上述多家足疗、按摩店进行管理,并由赵某某、徐某某亲自招募或授意朱某某、李某某招募多名卖淫人员到上述多家店内从事卖淫的违法活动。被告人孙某某在上述过程中,向赵某某、徐某某自诩其有能力保障上述违法活动的顺利进行,并因此参与上述各店非法利益的分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孙某某身份证明材料、证人身份证明材料、涉案地点房屋租赁协议及产权证明;2.证人证言:证人朱某某、李某某、徐某某、毛某某、赵某某、张某某、温某某、国某某、尹某某、丁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证人李某某、徐某某辨认被告人孙某某的笔录、证人田某某、李某某、王某某、朱某某、国某某、尹某某辨认涉案地点的笔录;5.其他证明材料: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说明、涉案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截图、涉案卖淫、嫖娼人员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孙某某前科情况电话查询记录、证人徐某某、赵某某、李某某、朱某某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就本案相关情况出具的情况说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雷健
2019年11月5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沈阳市铁西区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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