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市南检一部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孙某某(曾用名高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202198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夜总会总经理,户籍在山东省青岛市**区**路**号**户,住山东省青岛市**区**路**号**号楼**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0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0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逮捕。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3日、2020年3月1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3日、2020年4月18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2020年3月4日、2020年5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肖某某(另案处理)租用位于本市**区****路**号庚的房屋,经营名称为**的夜总会。2017年期间,肖某某招聘被告人孙某某、张某甲(另案处理)等人组织、管理、招募、运送卖淫妇女、看场望风等,组织卖淫女向到**夜总会消费的嫖客提供性服务,收取不等的费用。被告人孙某某全面负责夜总会的各项工作,包括安排卖淫女在夜总会内卖淫或者跟随嫖客外出卖淫、给卖淫女发放嫖资等。2017年8月27日晚,卖淫女迟某某、张某乙、乔某某分别和徐某某、张某丙、杨某某发生卖淫嫖娼关系。
被告人孙某某后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银行流水账单、微信聊天截图、工商注册材料、人口信息查询记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肖某某、张某甲、王某甲、唐某某、王某乙、张某乙、历某某、李某甲、岳某某、王某丙、李某乙、董某某、迟某某、张某丙、乔某某、徐某某、张某丁、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证人对孙某某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组织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苹
检察官助理马玥
2020年6月2日
附:1.被告人孙某某现押于青岛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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