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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组织卖淫案)_青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青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一部刑诉〔2020〕654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061973********,汉族,硕士研究生学历,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办事处******室,因涉嫌组织卖淫罪,经青田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5日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同年12月2日执行;因涉嫌犯有组织卖淫罪,经青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7日被青田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青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 年9 月份起,被告人孙某某组织卖淫人员在青田县***大酒店从事卖淫活动,从中获利。罪犯张某某则通过微信发送招嫖信息的方式协助孙某某组织卖淫并从中获利。

2018 年11 月份起,被告人孙某某伙同罪犯杨某甲、杨某乙等人接手经营位于青田县**街道**小区的**足浴店,组织店内技师(即卖淫人员)进行卖淫活动,从中牟利。被告人伙同罪犯杨某甲、杨某乙等人在足浴店一楼大门安装了门禁系统,以防止检查人员检查,以统一安排吃饭住宿、发放技师工号、登记上钟情况以及由店里统一收取嫖资后再行结算技师工资等方式对店内技师进行组织管理,并在店内推出A、B、C 套餐类型的卖淫服务项目(其中A 套餐收费498 元,技师提成200 元;B 套餐收费698 元,技师提成300 元;C 套餐收费998 元,技师提成450 元)。2019 年3月份起,罪犯张某某在**足浴店上班期间,通过微信发送招嫖信息等形式介绍嫖娼人员到**足浴店及***大酒店进行嫖娼活动,并帮忙登记技师上钟情况,以此协助杨某甲、杨某乙等人组织卖淫,并从中获利。

2019 年4 月3 日晚上,青田县公安局民警在对**足浴店进行检查时,当场抓获罪犯杨某乙、张某某二人以及朴某某、景某某等10 名女技师和嫖娼人员,并从杨某乙身上扣押vivo 手机1部,从张某某身上扣押oppo 手机1 部。在店内搜查扣押到避孕套50 个、监控主机1 个、授权委托书、店铺租赁协议、营业执照各1 张、技师记钟表3 张,经核对记钟表账目,森渡足浴店在4 月2 日、3 日期间,共登记有工号为1、3、8、18、23、28、58、66、68、77、88 号的11 名技师上钟卖淫记录,上钟次数共计89 次(其中备注A 的1 次、备注B 的68 次、备注C 的20 次),实际收取86 人次嫖资共计人民币65228 元。经核对杨某甲微信转账记录,在2018 年11月22 日至2019 年4 月3 日森渡足浴店经营期间,杨某甲通过其使用的账号为“******”的微信号转账收取嫖资88 笔(其中金额498 元的转账47 笔、金额698 元的转账33 笔、金额998元的转账3 笔),共计人民币49434 元。

2019年12月2日,被告人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查询单、到案经过、情况说明、行政处罚文书、刑事判决书、授权委托书1张、店铺租赁协议书1张、营业执照1张、技师记钟表3张及扣押决定书、清单、照片、证据保全决定书、清单、照片、行政处罚决书、检验报告单、***酒店旅客登记表、微信截图、交易记录、***酒店住宿记录、情况说明;

2.证人陈某某、朴某某、景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罪犯杨某甲、杨某乙、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证、检查笔录、检查照片、现场平面图、方位图、辨认笔录、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与他人合谋组织卖淫人员从事卖淫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伟杰

2020年7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青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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