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团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月至2017年2月期间,被告人孙某某利用其中国**银行团风县支行工作人员身份的职务之便,将被害人肖某某、徐某某两人中国**银行银行卡内的资金70.293万元占为己有。具体分述如下:
1、2016年1月的一天,被害人徐某某在中国**银行**分行办理存款业务时,身为银行工作人员的孙某某向徐某某推销泰康人寿的理财产品,徐某某委托孙某某办理,孙某某趁机索要了徐某某银行卡62284816284********密码及U盾。2016年1月18日,孙某某将徐某某**银行卡的14.898万元转入自己的银行卡内。2016年4月7日,孙某某又继续将徐某某**银行卡的9.1万元转入其控制的熊某某**银行卡内。2017年1月17日,孙某某为了继续取得徐某某的信任,又从自己的银行卡内转入15万元到徐某某**银行卡。随后孙某某伪造了一份虚假的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并盖上自己的业务签章再交给徐某某。2017年2月14日,孙某某从徐某某农业银行内转账16.3万元到其控制的范某某**银行卡。
2、2016年2月16日,被害人肖某某在中国**银行**分行办理存款业务时,身为银行工作人员的孙某某向肖某某推销泰康人寿的理财产品,肖某某委托孙某某进行办理,孙某某趁机索要了肖某某农业银行卡62284516280********的密码及U盾。2016年2月29日,孙某某将肖某某**卡内的44.995万元转到王某某银行卡内,当日王某某将44.995万元转入孙某某银行内。2017年3月,为了掩饰真相,孙某某又伪造了一份虚假的银行卡明细清单交给肖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包某某、熊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肖某某、徐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身为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客户资金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钟文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团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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