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宿埇检刑诉〔2020〕Z1459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21199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原宿州市**商贸有限公司业务员,安徽省砀山县人,户籍地宿州市砀山县**镇**村,现租住宿州市埇桥区**办事**出租房。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当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孙某某利用担任宿州市**商贸有限公司业务员的便利,在向客户销售白酒等商品后,将客户的货款不上交宿州市**商贸有限公司而非法占为己有,共计侵占宿州市**商贸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314705元。
被告人孙某某于2020年5月21日, 在淮北市**区**广场D座2112室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城东派出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宿州市**商贸有限公司费用单、销售单等书证;
2.证人蒋某某、李某某、许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提供的案发及抓获经过、人口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等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货款人民币314705元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永凯
2020年12月9日
附件:1.被告人孙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租住宿州市埇桥区**办事处**房,联系电话:13095557****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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