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密检一部刑诉〔2020〕341号
被告人孙某某,女,197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7271971********,汉族,山东省高密市人,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为高密市**镇十里**村**号,现住高密市**花园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7月13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高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7月28日延期。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至案发,被告人孙某某利用其担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城北工业园B品仓库保管员的职务便利,多次侵占公司毛巾、浴巾等产品,价值共计人民币14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密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沈卫东
检察官助理:刘秋瑶
2020年7月31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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