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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聚众斗殴案)_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一部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4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大兴区**镇**街**号。因寻衅滋事罪于2001年4月4日被北京市大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5年10月1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8日被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8日至2月22日);因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2月21日至2月2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0月20日16时许,在北京市大兴区**镇**村**院**,被告人孙某某伙同李某甲、杨某某(均已另案判决)等人,持刀具、钢管等物与手持镐把的谢某某、刘某某(均已另案判决)等人互殴,造成侯某某、吕某某、张某某、李某甲受伤。经鉴定,上述四人的身体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10接处警记录、受案登记表、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李某乙、时某某、谢某某、吕某某、邹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四份);5.辨认笔录三份;6.其他材料: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结伙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赵洪涛

2020年3月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大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十六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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