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献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献检一部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924197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镇**村**号,住本村,因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19年12月28日被献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7月3日被本院依法监视居住。
本案由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至2017年2月期间, 被告人孙某某利用在献县**租赁站担任兼职会计之便,在没有实际业务的情况下,以“**租赁站”的名义,为他人虚开发票,共计虚开普通发票金额1400万元左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献县公安局出具的调取证据清单、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马某某、赵某某、何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犯罪嫌疑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多次为他人虚开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兴远
2020年8月1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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