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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公开版)_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君山区院公诉刑诉〔2019〕115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22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晋江市,住晋江市********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6年9月23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君山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2月2日被该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8日经本院批准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君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9年6月10日、2019年8月2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7月10日、2019年9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9年5月24日、2019年8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4月16日,被告人孙某某与蔡某甲、孙某某(均已判刑)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牟取非法利益,在岳阳市君山区采桑湖镇乾隆村成立岳阳市**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登记股东为林某某、陈某某,由林某某担任法定代表人,但该公司实际经营负责人仍为孙某某、蔡某甲、孙某某,其中蔡某甲指派蔡某乙等人到公司参与经营管理,孙某某主要负责对外联系开票相关事宜,被告人孙某某在公司从事具体领票、开票等全面管理工作。截至2014年12月,**公司为他人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541份,价税共计56743809.4元,造成国家税款被骗共计8117786.85。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3年8月,为应付税务机关检查和少缴纳税款,在没有真实皮棉交易的情况下,经孙某某联系,德安振兴棉业有限公司为**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4份,票号分别为01125855-01125857、01133628-01133638,价税合计1581832元,虚开税额181980.68元,用于**公司增值税抵扣。

2、2013年9月,为应付税务机关检查和少缴纳税款,在没有真实皮棉交易的情况下,经孙某某联系,贵溪市**棉业有限公司为**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1份,票号分别为02247881-02247901,价税合计2314 628元,虚开税额266284.55元,用于**公司增值税抵扣。

3、2013年9月,为应付税务机关检查和少缴纳税款,在没有发生运输业务关系的情况下,经孙某某联系,峡江县**物流有限公司为**公司虚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票号分别为00264949-00264950,价税合计14500元,虚开税额1436.93元,用于**公司增值税抵扣。

4、2013年10月至2014年3月,在没有真实棉布交易的情况下,**公司为孙某某负责经营的贵州省兴仁县**服饰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1份,票号分别为00901060-00901070、00899681-00899692、00893830-00893837、00893945-00893954,价税合计4777833.6元,虚开税额694222.6元。孙某某支付了“点子费”33万余元,并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了税款。

5、2013年12月至2014年5月,在没有真实棉布交易的情况下,**公司为杨景辉负责经营的峡江**服装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5份,票号分别为00898607-00898619、00895614-00895633、00896795-00896799、00901762-00901788,价税合计6404448元,虚开税额930560.91元。杨某某支付了“点子费”42万余元,并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了税款。

6、2013年12月至2014年5月,在没有真实棉布交易的情况下,**公司为尤某某经营的**(福建)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0份,票号分别为00895635-00895642、00896771-00896794、00896800、00430482-00430508,价税合计6695951.34元,虚开税额972916.09元。**(福建)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了税款。

7、2014年1月,在没有真实棉布交易的情况下,**公司为颜某某负责经营的瑞昌市**服装织造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1份,票号分别为00897284-00897294,价税合计1262646元,虚开税额183461.34元。颜某某支付了“点子费”8.3万余元,并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了税款。

8、2014年7月至11月,在没有真实棉布交易的情况下,**公司为张某某负责经营的江西南城**纺织服装有限公司、南城县**服饰织造有限公司、南城县**服饰织造有限公司、南城县**服饰织造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18份,票号分别为00435772-00435795、00439030-00439043、00439045-00439059、00434331-00434360、00433230-00433245、00433248-00433251、00433222-00433223、00431442-00431454,价税合计13101937元,虚开税额1903700.43元。张某某支付了“点子费”91万余元,并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了税款。

9、2014年8月至9月,在没有真实棉布交易的情况下,**公司为康某某负责经营的厦门**服饰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7份,票号分别为00759848-00759857、00762870-00762872;价税合计3023774.78元,虚开税额439351.86元。康某某支付了“点子费”18万元,并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了税款。

10、2014年8月至11月,在没有真实棉布交易的情况下,**公司为朱某某负责经营的东莞市**服饰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85份,票号分别为00435651-00435675、00435677-00435680、00435766-00435771、00437082-00437101、00440409-00440438,价税合计9899199元,虚开税额1438345.36元。朱某某支付了“点子费”69万余元,并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了税款。

11、2014年9月,为应付税务机关检查和少缴纳税款,在没有发生运输业务关系的情况下,经孙某某联系,峡江县**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为**公司虚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31份,票号分别为00367255、00367257-00367281、00367283-00367286、00367298,价税合计240550.33元,虚开税额26460.54元,用于**公司增值税抵扣。

12、2014年9月,在没有真实棉布交易的情况下,**公司为黄某某负责经营的厦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0份,其中36份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了税款,票号分别为00436951-00436980、00437072-00437076、00437081,价税合计4033129.3元,虚开税额586010.34元,黄某某支付了“点子费”31万余元,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了税款。

13、2014年10月,在没有真实棉布交易的情况下,**公司为陈某某负责经营的厦门市**服饰有限公司、厦门市**服装织造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0份,票号分别为00438554-00438583,价税合计3393380.01元,虚开税额493055.22元。陈某某支付了“点子费”17万余元,并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了税款。

2019年1月30日,被告人孙某某在晋江市梅岭街道福景小区附近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从2019年1月31日至2019年2月1日临时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孙某某9万元,黑色台式电脑主机1台,会计记账凭证35册,查封化纤布210袋、空气压缩机1台、塔纱2000个、纱架40个、圆盘织布机20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公司注册登记材料、现场照片、发票复印件、认证结果通知书及清单等书证;

2.证人蔡某甲、孙某某、郭某某、孙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伙同他人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为他人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且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尹文烨

20191021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岳阳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25册、会计凭证28本、账本、明细表7本。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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