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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公开版)_巩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巩检二部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02231981********,汉族,中专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尉氏县,住河南省巩义市**办事处**村沿下**号院附*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于2019年12月20日被巩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巩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巩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10、11月间,被告人孙某某伙同魏某某、张某甲(均已判决)预谋后,虚报注册资本成立巩义市**医用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于2011年2月将公司名称变更为巩义市**纺织有限公司。期间,孙某某冒用朱某某的身份信息办理工商、税务、银行开户等相关手续,并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魏某某、张某甲于2011年4月至9月期间,在没有购进货物的情况下,按票面金额的2%左右支付手续费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90份,涉及进项税额5048147.1元,指使时任会计张某乙(已判决)用于虚假抵扣税款;2011年3月至9月期间,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利用网络发帖等方式和中间人联系,按票面金额的6%左右收取手续费,指使张某乙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10份,涉及销项税额4506866.11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获利后,魏某某分两次共向被告人孙某某分利22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到案经过、孙某某工商银行卡交易明细、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书、巩义市人民法院判决书、情况说明等书证;2.同案犯魏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的供述,证人邵某、朱某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伙同他人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巩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晓鹏

                            检察官助理:张亚辉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巩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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